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581号
原告:乔建平,女,1965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现住桐柏县。
被告:苏国栋,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张信生,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建平诉被告苏国栋、张信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苏国栋有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赵永林
审判员 韩尊卿
审判员 胡明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