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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4197号

刘彦胜与朱海涛、赵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彦胜,朱海涛,赵何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4197号

原告:刘彦胜,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付志国,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海涛,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赵何龙,男,32岁,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刘彦胜诉被告朱海涛、赵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彦胜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彦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彦胜负担。

审判员 陶 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巩羽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