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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恢303号

李刚与李扬、李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刚,李扬,李凤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恢303号

申请执行人:李刚,男。

被执行人:李扬,男。

被执行人:李凤华,女。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商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扬、李凤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刚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扬、李凤华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李刚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商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海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