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民初8307号原告刘光夏,男,汉族。被告刘静端,男,汉族。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05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2月25日起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入职时间:原告称被告是装修包工头,原告于2015年4月开始为被告提供劳务。
二、签订劳务合同情况:无。
三、原告工作岗位:泥水工。
四、原告每月工资:原告称双方口头约定每天工资为350元。
五、劳务关系终止的时间和原因:原告称其于2015年8月以后没有再为被告提供劳务,因被告一直拖欠其工资。
六、拖欠工资的情况:原告称被告拖欠其2015年6月至8月期间的劳务报酬,提交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内容为:“今欠刘光夏泥水工资壹万零伍佰元正(¥10500.00)未付,预计在壹个月内付清。此据。欠款人:刘静端。2015-11-25。”落款处还注明了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和户籍地址。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原告称其是在深圳市龙岗区振业峦山谷小区做装修时认识被告,被告是翰轩堂装饰公司的包工头;原告于2015年6月至8月期间按照被告的安排到深圳市罗湖区河边路一号604房从事装修泥水工,期间还有一名唐姓同事也为被告工作;被告欠了很多装修工人的劳务报酬,自签完涉案《欠条》一、两个星期后,原告就无法联系到被告。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被告2015年11月25日出具的《欠条》证明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应及时支付。现《欠条》所载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劳务报酬10500元及自2015年12月25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不答辩不举证不应诉,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静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刘光夏劳务报酬人民币105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2月25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静端负担。本案公告费(含原告已预交的公告费400元及可能公告送达费用,原告可在申请执行时一并凭单主张),由被告刘静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规
人民陪审员 詹 明
人民陪审员 林艳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