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3496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西村宗屋头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西村,
负责人:宗炳佳。
委托代理人:韦红生,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杰英,男,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叶秀苹,女,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宗杰英、叶秀苹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宗英杰、叶秀苹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西村宗屋头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6.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炫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露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