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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3行赔初2号之六

赵代学、赵德秀、赵代珍、赵代科、赵代友、赵秀英、赵贵林与岳池县乔家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17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当事人
赵代学,赵德秀,赵代珍,赵代友,赵秀英,赵贵林,赵代科,岳池县乔家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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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川1603行赔初2号之六原告赵代学,男,汉族,1940年4月16日出生。原告赵德秀,女,汉族,1943年6月18日出生。原告赵代珍,女,汉族,1944年5月27日出生。原告赵代友,男,汉族,1947年12月23日出生。原告赵秀英,女,汉族,1953年11月6日出生。原告赵贵林,男,汉族,1957年3月27日出生。原告赵代科,男,汉族,1944年12月30日出生,系前述六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被告岳池县乔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乔家镇上街。法定代表人郭波,镇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世猛,广安市前锋区前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鹏,系被告岳池县乔家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代学、赵德秀、赵代珍、赵代科、赵代友、赵秀英、赵贵林诉被告岳池县乔家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赵代学、赵德秀、赵代珍、赵代科、赵代友、赵秀英、赵贵林于2016年9月29日以纠纷已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代学、赵德秀、赵代珍、赵代科、赵代友、赵秀英、赵贵林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志强

人民陪审员  李自周

人民陪审员  欧光桂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