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刑更1857号

何心春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心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1857号罪犯何心春,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21日作出(1999)榕刑初字第1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心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8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该犯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7月5日交付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90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何心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9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心春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有违规行为:2009年8月8日因违反生产劳动规范扣1分;2011年2月1日因在生产车间制作扑克牌扣2分;2012年2月3日因拒绝接受欠产教育扣1分;2012年2月4日因拒绝参加欠产教育扣1分;2012年4月24日因未按要求接受正课教育扣1分;2013年3月27日因3月份未完成生产定额任务欠产达20%以上扣2分;2013年3月28日因欠产且不接受教育扣1分;2013年3月30日因欠产且不接受教育扣1分;2013年3月31日因欠产且不接受教育扣1分;2013年4月3日因欠产且不接受教育扣1分;2013年4月4日因欠产且不接受教育扣1分;2013年4月25日因欠产且不接受教育扣1分;2013年4月30日因月欠产达42%扣3分;2013年5月9日因拒绝接受欠产教育扣1分;2013年10月31日因拒绝接受欠产教育扣1分;2015年9月20日因购物期间违反物供站管理规定扣2分;2016年1月13日因私藏生产原辅料扣2分。累计扣23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2010年12月25日、2011年1月25日因获节水标兵共奖1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车工、小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08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获达标分2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心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2月12日至2028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建忠

代理

审判员  周黎敏

代理

审判员  陈 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