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7刑初13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再勤,男。2015年3月14日因赌博被凤冈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500元。2016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被告人简奕义(曾用名简奕毅,绰号敏超),男。2016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被告人练绍勇(曾用名练侣,绰号小四),男。2015年3月14日因赌博被凤冈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500元。2016年4月5日因本案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被告人易宾(曾用名易斌),男。2016年3月24日因本案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被告人安宣卫(绰号熊刚),男。2016年3月24日因本案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文寿(绰号刘建军),男。2016年4月15日因本案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被告人张献余(绰号波二),男。2015年3月14日因赌博被凤冈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500元。2016年3月30日因本案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明(绰号明),男。2008年10月28日因无故殴打他人被凤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1年4月29日因注射海洛因被凤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3月22日因本案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被告人曾文飞(绰号祥飞),男。2010年9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5月31日被假释,2015年3月11日假释考验期满。2016年4月6日因本案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志强,男。2016年3月23日因本案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8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安守后(绰号喜后),男。2016年4月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0日继续取保候审。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再勤、简奕义、练绍勇、王志强、易宾、安宣卫、刘文寿、张献余、徐明、曾文飞、安守后等11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再勤、简奕义、练绍勇、王志强、易宾、安宣卫、刘文寿、张献余、徐明、曾文飞、安守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底,被告人杨再勤、练绍勇、简奕义、张献余4人商议在绥阳镇新冈街上以“赌麻纱”的形式开设赌场招赌。四人同意后,为扩大场面,又缴约杨某(另处)、刘某(另处)加入。随后,被告人简奕义出面以每天200元的租金租赁被告人安守后的房屋一楼门面作为赌场,被告人杨再勤、练绍勇订做了赌博用的桌子。杨再勤提供扑克牌开始招赌。刘某又缴约被告人徐明、练仕军(另处)参股加入。杨再勤负责管理抽头的钱和日常开支,练绍勇负责发牌、抽头、赔付。几日后,为了进一步扩大赌博场面,又邀约被告人易宾、王志强参股加入。再过几日,被告人刘文寿、安宣卫、唐某(另处)也参股加入,同时以每天200元的价格雇用被告曾文飞发牌。此时,被告人徐明、张献余及练仕军退出。2016年1月20日,该赌场被凤冈县公安局查获,凤冈县公安局对参赌的9人作出了罚款决定。上述股东为被处罚人员代缴了罚款。为了弥补罚款和继续赢利,被告人杨再勤、简奕义、练绍勇、安宣卫、易宾、刘文寿、王志强、刘某、唐某、杨某10人以每人占一股的方式,将该赌场转移到新冈街口安从生家一楼。2016年2月1日,因公安机关查获了在绥阳镇街上另一家以“赌麻纱”的形式开设的赌场,上述被告人便自动停止了赌场的开设。赌场开设期间抽头盈利3万余元,被告人徐明、刘文寿、安宣卫、易宾各分得4,000元,练绍勇、王志强分得3,000余元,杨再勤、元,张献余分得1,400元。当得知公安机关于刘某元,张献余分得1,400元。当得知公安机关于分得3,000元,简奕义分得2,000元,张献余分得1,400元。当得知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21日抓获被告人杨再勤、简奕义等人,正在查处此案时,被告人徐明于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王志强于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安宣卫、易宾于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练绍勇于2016年4月5日、被告人刘文寿于2016年4月15日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曾文飞于2016年3月29日被上海市杨浦区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归案后,被告人徐明、练绍勇、易宾、王志强、杨再勤、安宣卫分别退缴了非法所得4,000元,曾文飞的亲属帮助退缴非法所得2,000元,简奕义、安守后退缴非法所得2,000元。张献余退缴非法所得1,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扑克牌、桌子等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临时羁押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汇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平时表现情况证明,收条、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再勤、简奕义、练绍勇、王志强、易宾、安宣卫、刘文寿、张献余、徐明、曾文飞、安守后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赌麻纱”方式,开设赌场,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招揽人员前来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再勤、简奕义、练绍勇、王志强、易宾、安宣卫、刘文寿、张献余、徐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杨再勤,简奕义、练绍勇、张献余是发起人,其作用尤为明显。被告人徐明、张献余中途退出,将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曾文飞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再勤、练绍勇、张献余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涉赌犯罪,亦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志强、徐明、易宾、安宣卫、练绍勇、刘文寿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余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再勤、简奕义、徐明、易宾、练绍勇、王志强、安宣卫、曾文飞、安守后、张献余均退缴非法所得的财物,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再勤、简奕义、练绍勇、王志强、易宾、安宣卫、刘文寿、张献余、徐明主动缴纳罚金,也可从宽处罚。被告人王志强具有自首情节,且平时表现较好,被告人安守后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各被告人非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没有主动退缴的,依法应当追缴。据此,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打击犯罪,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再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简奕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练绍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易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徐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安宣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刘文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八、被告人张献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九、被告人曾文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抵34日,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王志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一、被告人安守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二、已退缴的赃款共计35,400元,予以没收,由收缴单位直接上缴国库;十三、继续向被告人刘文寿追缴非法所得财物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荣波
审 判 员 安雪琴
人民陪审员 蒋先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