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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民初498号

李发秀诉丁举仁、马军元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秀,丁举仁,马军元,李发秀,丁举仁,马军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498号

原告:李发秀,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

被告:丁举仁,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

被告:马军元,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李发秀与丁举仁、马军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月15日立案。2016年9月29日,李发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发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李发秀负担。

审 判 长  王 锟

审 判 员  马尚征

人民陪审员  杨来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