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498号
原告:李发秀,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
被告:丁举仁,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
被告:马军元,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李发秀与丁举仁、马军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月15日立案。2016年9月29日,李发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发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李发秀负担。
审 判 长 王 锟
审 判 员 马尚征
人民陪审员 杨来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