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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8170号

杜利国与高培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利国,高培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8170号申请执行人杜利国,男,1967年8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高培新,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02民初151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培新名下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培新应负担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高培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  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