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绍明,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个体户,住袁州区。被执行人周小平,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个体户,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刘绍明与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小平名下有两辆车,但未能扣押。被执行人周小平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新平
审 判 员 刘小涛
代理
审判员 聂华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周 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