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4执188号

魏国清与代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国清,代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188号申请执行人魏国清,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代琴,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魏国清与被执行人代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7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峰

审判员  牧 仁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乔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