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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财保40号

徐团营与齐宗建、贾会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团营,齐宗建,贾会平,张海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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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财保40号

申请人:徐团营,男,汉族,1972年4月9日生。

被

申请人:齐宗建,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生。

被

申请人:贾会平,女,汉族,1961年12月29日生。

被

申请人:张海滨,男,汉族,1962年5月26日生。申请人徐团营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齐宗建、贾会平、张海滨的银行存款500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同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河南汇豪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位于温县工业集聚区鑫源路北汇豪大街西的土地使用权为申请人徐团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团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齐宗建、贾会平、张海滨的银行存款500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同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河南汇豪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温县工业集聚区鑫源路北汇豪大街西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锐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