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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30执117-2号

靳前峰与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丰宁宏江工贸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靳前峰,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丰宁宏江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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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靳前峰,住呼和浩特市。被申请执行人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正蓝旗。被申请执行人丰宁宏江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本院在执行靳前峰申请执行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丰宁宏江工贸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穷尽所有手段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申请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郅  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新吉勒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