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0行初96号原告王恵淑,女,汉族,1947年7月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告三河市人民政府,地址河北省三河市鼎盛东大街5号。法定代表人谷正海,任市长。第三人河北联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三河市燕郊冶金路口西侧。法定代表人李福成,董事长。委���代理人胡占龙,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世英,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恵淑起诉要求确认三河市人民政府出让枣林村集体土地给河北联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惠淑诉称,原告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于2016年2月25日得知被告以通告形式将包括原告宅基地在内的枣林村全部集体土地收归国有,并将该宗土地出让给河北联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0年开始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强行在原告住房南侧建起数十层高的楼房,致使原告宅院通道被堵占,无法通行,其所盖建筑物严重影响了原告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致使原告无法在此居住,请求法院判令三河市人民政府出让该宗土地侵占原告宅基地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土地原状。
被告辩称,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未提供相关的权利凭证,并未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另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其在诉状中称2010年就已知道在此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且从未提出异议,直到2016年8月提起诉讼,超过法律关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六个月提起诉讼的规定,应驳回原告起诉;另原告诉求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因侵权发生的纠纷,应先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第三人河北联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应驳回其起诉,且该土地1999年已被征为国有,2009年第三人通过三河市人民政府公开招标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现该涉案土地上已经开发了青年新城小区,业主已入住。如撤销三河市政府的土地出让行为,将会给国家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本��认为,原告王惠淑起诉要求确认三河市人民政府出让枣林村集体土地给河北联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行为违法,该争议土地在1999年已经转为国有土地,2009年出让给河北联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该涉案土地上已经开发了青年新城小区,业主已入住。2014年枣林村105人起诉三河市人民政府将枣林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的行政行为违法,现该案已审理终结,终审判决确认将该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并未撤销该行政行为,即该行政行为仍然有效。该村集体土地在1999年已经转为国有土地,王惠淑起诉要求确认三河市人民政府出让枣林村集体土地给河北联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行为违法,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第(一)项之规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惠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石
审 判 员 金占永
代理
审判员 王海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邵仲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