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1479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红,女,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河南国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农业东路西1幢19层1905号房。法定代表人袁国人,总经理。王玉红与河南国人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7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3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河南国人实业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王玉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南国人实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国人实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名下房产为轮候查封,无车辆登记。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王玉红尚未实现的债权共160066.45元(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154839.45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2267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3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文涛
审 判 员 李霄珍
代理
审判员 李 翔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