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3285号
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峰城支行,住址:四川省宣汉县峰城镇凤祥街7号。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丁长伟,系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峰城支行行长。
被告:吕建昌,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2日,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峰城支行与被告吕建昌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峰城支行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峰城支行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峰城支行撤诉。
审判员 曹国治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向建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