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1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94年9月22日出生,住址广西省桂林市象山区银锭新城*号*单元***室,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79岁,香港居民,住址香港新界青衣诚泰苑鸿泰楼1410室,身份证号码某号。申请执行人何某,女,80岁,香港居民,住址香港新界青衣诚泰苑鸿泰楼1410室,身份证号码某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32岁,香港居民,住址香港新界青衣诚泰苑鸿泰楼1410室,身份证号码某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28岁,香港居民,住址香港新界青衣诚泰苑鸿泰楼1410室,身份证号码某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24岁,香港居民,住址香港新界青衣诚泰苑鸿泰楼1410室,身份证号码某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29岁,香港居民,住址香港新界青衣诚泰苑鸿泰楼1410室,身份证号码某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34岁,香港居民,住址香港新界青衣诚泰苑鸿泰楼1410室,身份证号码某号。被执行人卢某,女,1976年9月5日出生,住址贵州省福泉市金山办事处金山北路,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现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刘某、何某、刘某、刘某、刘某、刘某、刘某与被执行人卢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赔偿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服刑单位及户籍地人民法院调查,亦无有效财产线索反馈。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财产查证结果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莹莹
审 判 员 白田甜
代理
审判员 徐 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麦权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