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更3554号罪犯陈文杰,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玉区法少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陈文杰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玉中刑一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月14日入监狱服刑。2013年5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7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6年9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提出罪犯陈文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2月起至2016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149.1分。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陈文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文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三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闭燕华
审判员 梁秋娟
审判员 农克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付 杰nt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