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4140号原告赵树兰,住河北省承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宝富(系赵树兰丈夫),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鲁素荣,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树兰与被告鲁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树兰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树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树兰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7.50元,减半收取364.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曲百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