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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4140号

原告赵树兰与被告鲁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树兰,鲁素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4140号原告赵树兰,住河北省承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宝富(系赵树兰丈夫),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鲁素荣,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树兰与被告鲁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树兰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树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树兰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7.50元,减半收取364.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曲百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