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1349号原告四川省远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普明后街41号。法定代表人张仁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友明,公司员工。被告四川省廷全佳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高水中街5号。法定代表人汪廷全。本院在审理四川省远发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廷全佳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远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远发实业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远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66元,由原告四川省远发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桂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