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3947号
原告:宋鑫,男,生于1995年5月27日,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
被告:马西地给,男,生于1983年3月20日,回族,户籍地甘肃省临夏县,暂住济南市。
被告:马黑麦,男,生于1979年2月28日,回族,户籍地甘肃省临夏县,暂住济南市。
原告宋鑫诉被告马西地给、马黑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
原告宋鑫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鑫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鑫撤诉。案件受理费1855元,减半收取计928元,由原告宋鑫负担。
审 判 长 陈慧媛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人民陪审员 孙宗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玉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