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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3947号

宋鑫与马西地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宋鑫,马西地给,马黑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3947号

原告:宋鑫,男,生于1995年5月27日,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

被告:马西地给,男,生于1983年3月20日,回族,户籍地甘肃省临夏县,暂住济南市。

被告:马黑麦,男,生于1979年2月28日,回族,户籍地甘肃省临夏县,暂住济南市。

原告宋鑫诉被告马西地给、马黑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

原告宋鑫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鑫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鑫撤诉。案件受理费1855元,减半收取计928元,由原告宋鑫负担。

审 判 长  陈慧媛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人民陪审员  孙宗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玉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