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70857×××××。
负责人:翁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女,1989年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783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查实并从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8执××号执行案件中扣划被执行人尚剩余执行款人民币23278.35元。本院划付人民币17833元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在扣划款项中扣缴执行费人民币167.50元。剩余执行款人民币5277.85元由本院退回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67.50元已由本院在执行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莹莹
审 判 员 白田甜
代理
审判员 徐 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麦权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