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6执4086号

杭州合源大象地铁传媒有限公司、浙江南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合源大象地铁传媒有限公司,浙江南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4086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合源大象地铁传媒有限公司(原名:杭州百灵时代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639号8楼。

法定代表人:陈德宏,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南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玉古路138号杭州玉泉饭店787室,组织机构代码:39616711-3。

法定代表人:赵天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6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浙江南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225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84.00元,合计人民币32634.00元。期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南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63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晓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