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2民初448号原告石洪彬,男,1970年9月5日生,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住荥经县。被告荥经县友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荥经县严道镇荥兴路第二段**号。
原告石洪彬诉被告荥经县友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原告石洪彬诉被告荥经县友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