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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6执160号之二

张金山与权新菊、任庆忠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金山,权新菊,任庆忠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6执1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金山

被执行人:权新菊

被执行人:任庆忠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金山与被执行人权新菊、任庆忠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5)吉民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权新菊、任庆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山现尚有52200元债权未受偿,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卫勇

审 判 员 :袁兴友

人民陪审员 :关自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