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095号罪犯李文超,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因抢劫罪、盗窃罪2001年11月15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4日作出了(2008)涧刑公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文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自2008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6月1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5月6日对李文超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文超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6月中旬至2006年7月23日,该犯伙同他人在伊川县杜康大道、武汉路与联盟路交叉口附近烟酒批发店盗窃烟酒及沁阳“花花公子”服饰店盗窃“花花公子”服装二百余件、袜子七双,作案3起,价值58289.9元。销赃后分赃挥霍。该犯系共同犯罪,系累犯。2016年7月21日缴纳罚金一万元(部分)。罪犯李文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7月、2012年11月、2013年4月、2013年10月、2015年7月、2015年12月、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2年2月、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1年上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较差、一般、优秀、良好、较差、一般、一般、良好、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文超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
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