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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5执365号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韩功剑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韩功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5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其他,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21号迷你居小区1栋15号被执行人韩功剑,男,1985-6-10,地址广西藤县。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韩功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初字第162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韩功剑应支付申请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案款186562.0元,承担执行费2698.43元。本院已执行2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韩功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桂0405执3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焕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