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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81民初1726号

胡昌发诉被告江西省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昌发,江西省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281民初1726号原告胡昌发,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平市洎阳街道办事处。被告江西省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平市洎阳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谢熙,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胡昌发诉被告江西省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昌发诉称,2015年4月7日,被告公司股东詹建国向原告推销其公司理财产品,原告把45000元交给被告理财,当天便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书,月收益为2%。协议生效后被告没有依约按时支付当期收益给原告,当原告得知被告将原告委托理财的45000元被他人骗走并无力偿还后,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被告催收,被告付了7000元。原告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本金45000元及利息6500元(从2015年4月7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已付利息7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江西省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讲都是事实,公司已还原告本金8500元,其中原告还拿了一台电脑折价1500元,现在还欠原告本金36500元,当时原告表态说不要利息的。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原告胡昌发与被告江西省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理财协议书,约定:委托理财期限为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10月8日止,委托理财金额为45000元,月收益为2%。2015年12月7日被告付了原告7000元,原告拿了一台电脑折价1500元。原告胡昌发利息,2015年4月8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7日止,以本金45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为7200元。因此被告已付原告8500元,其中付原告利息7200元,还原告本金1300元。2015年12月8日后,被告未付原告本金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委托理财协议书,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胡昌发与被告江西省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理财委托理财协议书,该协议内容虽是为原告理财,但实际上是被告江西省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江西省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7日还了原告8500元。因原告胡昌发与被告江西省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双方所约定的月利率为2%,并未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故被告江西省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利息。但截至到2015年12月7日被告欠原告利息为7200元,因此该8500元应为被告先偿还原告利息7200元,剩余1300元为偿还原告本金,故被告现欠原告本金为4370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江西省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昌发借款本金437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4元,决定由被告江西省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宝金

人民陪审员  汪政协

人民陪审员  李风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