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6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宁县新华村建材厂。住所地:宁县新庄镇新华村。负责人张军宁,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罗怀军,男,汉族,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县新华村建材厂与被执行人罗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宁民初字第94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121762元后,下余的执行标的920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罗怀军的银行存款9208元,划拨后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在执行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宁民初字第94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121762元后,下余的执行标的920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罗怀军的银行存款9208元,划拨后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宁民初字第9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