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5779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夏军区招待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学院西路***号。
负责人:李建文,该所所长。
被告:李澈,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夏军区招待所与被告李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志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益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