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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3541号

闫为彪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3541号申请执行人闫为彪,男,1995年1月8日生,汉族,住甘肃省。被执行人李杰,男,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上列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4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损失267843.20元,被执行人李杰承担案件受理费26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李杰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动履行了义务。另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可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4408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文忠

审 判 员  金 涛

代理

审判员  王 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