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549号
原告:武汉市汉阳区磨山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磨山村。经营者:杜凤梅,女,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汉,男,系该部员工。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春辉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陈家咀村蒋家咀特1号。经营者:邓庆辉,男,系湖北大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汉阳区磨山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春辉建筑材料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目前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何俊杰
人民陪审员 毛赞红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曼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