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湘0981民初1347号原告沅江市音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桔城大道美世界城市商业广场C栋。法定代表人谢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艳,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含代为申请执行,代为调解、和解,代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被告郭美云,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原告沅江市音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美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沅江市音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其开发的沅江市美世界城市商业广场第G幢地上一单元1号,建筑面积为32.45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26.74平方米,单价为5940元每平方米,总价为192753元的商铺出售给被告,被告先支付首款102753元,剩余9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交房日期为2006年8月1日。该合同第七条就买受人郭美云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根据该条第一款的约定:逾期超过1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76008元,保证在两年内分四次支付,每次支付19002元,并约定被告未按期还款时应收滞纳金及标准等。现该商铺的产权和国土使用权证均已办至被告名下,被告也将该商铺出租给租户并收取租金。被告已支付了部分购房款,至今尚欠购房款51268元。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出催收函,要求被告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约定的内容支付余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51268元,支付滞纳金77799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郭��云辩称,原告所诉属实,现在经济困难,门面生意没有做到起来,愿意调解协商,分期偿还。经查明,2006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其开发的沅江市美世界城市商业广场第G幢地上一单元1号,建筑面积为32.45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26.74平方米,单价为5940元每平方米,总价为192753元的商铺出售给被告,被告先支付首款102753元,剩余9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交房日期为2006年8月1日。现该商铺的产权和国土使用权证均已办至被告名下。被告已支付了部分购房款,至今尚欠购房款5126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郭美云偿付原告沅江市音乐城房地产���发有限公司购房款及利息共计61000元,分两次付清,第一次于2016年9月30日前付55000元,第二次次于2017年2月28日前付6000元,如未按时付款,由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给原告;
二、原告沅江市音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原告沅江市音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高卫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夏 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