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民初4351号
原告:解某,女,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负责人:郑亚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解某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0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0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某的委托代理人李伟进,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解某诉称:依法判决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应当赔偿原告解某因交通事故已支付给受害人的各项费用21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06月14日19时55分,李满意驾驶原告解某所有的皖K×××××号小型客车沿利辛县大李集镇马胡桥南侧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马胡桥东2KM处,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杨某相撞,造成杨某受伤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利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作出利公交认字[2016]第002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满意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后原告解某的驾驶员李满意与杨某的亲属协商,赔偿死者杨某亲属各项损失30万元,后解某向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理赔未果。皖K×××××号小型客车的所有人是原告解某,该车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条款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故原告解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一个解某的诉讼请求。原告解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如下:原告解某的身份证、皖K×××××号小型客车驾驶员的驾驶证、皖K×××××号小型客车的行驶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解某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2、皖K×××××号小型客车的保险单。证明原告解某为皖K×××××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及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条款险的事实。3、利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作出的利公交认字[2016]第002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2016年01月14日原告解某的雇佣驾驶员李满意驾驶皖K×××××号小型客车与杨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死亡和李满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及皖K×××××号小型客车在事故中损坏的事实。4、杨某的死亡证明、尸体尸检报告、家庭关系证明及其家庭关系人员信息。证明杨某死亡的事实和其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的事实。5、赔偿协议书和收条。证明驾驶员李满意与死者杨某的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和李满意已支付杨某亲属赔偿款30万元的事实。6、皖K×××××号小型客车的修车发票。证明事故造成皖K×××××号小型客车损坏车损是3450元的事实。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辩称: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对原告解某向受害人杨某亲属自愿赔付的金额和项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对于原告解某主张请求与法无据的部分,请法院予以驳回。2、原告解某向杨某亲属赔付的精神抚慰金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该项诉请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3、原告解某的车损没有经过评估和定损,不能证明原告解某主张的车损是本次事故造成的。4、死者杨某已73周岁,其赔偿年限应按7年计算赔偿死亡赔偿金。综上所述,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就其抗辩的事实与理由,未向法庭提供证据。通过证据的交换和举证、质证,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对原告解某举证1、2、3、4、5、6不持异议,原告解某举证1、2、3、4、5、6符合证据规则规定的要件,故本院对原告解某举证1、2、3、4、5、6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虽然对原告解某的举证7持有异议,但是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针对其异议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异议不予支持,原告解某的举证7也予以认定。审理查明:2016年06月14日19时55分,原告解某的雇员李满意驾驶原告解某所有的皖K×××××号小型客车沿利辛县大李集镇马胡桥南侧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马胡桥东2KM处,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杨某相撞,造成杨某受伤后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利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作出利公交认字[2016]第002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满意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解某的驾驶员李满意与杨某的亲属协商,由李满意出面赔偿死者杨某亲属各项损失30万元,后原告解某向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进行理赔未果。李满意驾驶的皖K×××××号小型客车的所有人是原告解某,李满意是原告解某的雇佣驾驶员,该车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条款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05月21日19时起至2017年05月21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皖K×××××号小型客车在事故中损坏,原告解某支付修车费3450元。又查,死者杨某于1943年09月12日出生,事故死亡时72周岁,系安徽省利辛县大李集镇沈寨村农村居民。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所有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受到侵害时,侵权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利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作出利公交认字[2016]第002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满意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的结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且当事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在本次事故造成杨某死亡事实存在,原告解某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原告解某协商赔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等项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死者杨某系农村居民,故事故造成杨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2016年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10821元/年标准计算,由于杨某死亡时是72周岁,故其赔偿年限是8年。综合各种因素和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可以参考下列标准:……;(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的规定,死者杨某死亡给其亲属造成的精神抚慰金可酌情确定70000元为宜。杨某死亡造成的其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和安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和交通费事实存在,也符合法律规定,可酌情确定5000元为宜。综上所述,事故造成杨某的损失为:丧葬费27569.50元、死亡赔偿金(10821元/年×8年)86568元、精神抚慰金70000元、处理交通事故和安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和交通费5000元,合计1897137.50元。原告解某所有的皖K×××××号小型客车在事故中损坏事实存在,其主张车损3450元,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解某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依法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但是原告解某主张赔偿的部分数额过高,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解某因事故中杨全兰死亡造成的损失丧葬费27569.50元、死亡赔偿金86568元、精神抚慰金70000元、处理交通事故及安葬事宜误工费和交通费5000元、车损3450元,合计192587.5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解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星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