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4560号原告杭州绿建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695号。法定代表人张庭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林子,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天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祥路1号2幢2层D区24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绿建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天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绿建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绿建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绿建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66.5元,由原告杭州绿建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若君
审 判 员 许 炯
人民陪审员 徐 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娄移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