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6民初4904号

董文波与孙维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董文波,孙维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4904号

原告:董文波,男,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维山,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董文波与被告孙维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董文波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波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耿芳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荟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