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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849号之四

苏柱国与贾治现、李海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柱国,贾治现,李海凤,佛山市南海区欧美嘉堡五金制品厂,佛山市三水致明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84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苏柱国,男,汉族,1974年6月24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李浩,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玮,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贾治现,男,汉族,1958年2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李海凤,女,汉族,1963年9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欧美嘉堡五金制品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联和工业西区六路。

法定代表人:贾治现。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致明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工业园区大塘园兴唐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贾治现。关于申请执行人苏柱国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欧美嘉堡五金制品厂、佛山市三水致明实业有限公司、贾治现、李海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欧美嘉堡五金制品厂,佛山市三水致明实业有限公司,贾治现,李海凤应偿还借款本金17000000元并以该款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3977.0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上述线索,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欧美嘉堡五金制品厂银行存款39.2元;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海凤银行存款4055.58元;拍卖了被执行人贾治现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路5号,得款13104000元;共计执行得款13108094.78元。上述执行得款在扣除被拍卖房屋的评估费32200元及本案执行费93093.58元,余款12982801.2元已转退申请执行人苏柱国。由于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致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已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首查封并处理,本院已向该院发送函件,要求从执行得款中参与分配,但暂时未处理完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执行得款12982801.2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8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洁莹执行员  颜 威执行员  吴颖诗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区敬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