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凌燕华,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烁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虞斌。上列当事人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294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分文未支付。2016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但本院经再次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处于歇业状态,本院从被执行人账户上扣划6300元,并冻结了该账户。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仍无继续执行条件,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依(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逢文清
代理
审判员 马永强
代理
审判员 蒋照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见文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