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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执862号

张文礼与李志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文礼,李志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862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礼,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

被执行人:李志彬,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大赵南行政村小李自然村申请执行人张文礼与被执行人李志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5)涡民一初字第04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李志彬在银行的存款375000元。

二、解除对担保人杨艳艳位于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办事处颍州南路669号红堡城小区**商住楼**室(房地权证:阜字第2*****2)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中建

审判员  宋 超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