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0934-20936号
原告:深圳市中大基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杭钢富春商务大厦909,组织机构代码07252640-7。
法定代表人:程雪丽。
委托代理人:伍肇斌,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大普,男,汉族,1978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三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大基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2016)粤0304民初20934号案件受理费为2029元、(2016)粤0304民初20935号案件受理费为2700元、(2016)粤0304民初20936号案件受理费为1454元,按规定分别收取1014.50元、1350元和727元,均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肖 英人民陪��员侯媛蓉
人民陪审员 高 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锐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