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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0934-20936号

03深圳市中大基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大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中大基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大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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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0934-20936号

原告:深圳市中大基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杭钢富春商务大厦909,组织机构代码07252640-7。

法定代表人:程雪丽。

委托代理人:伍肇斌,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大普,男,汉族,1978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三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大基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2016)粤0304民初20934号案件受理费为2029元、(2016)粤0304民初20935号案件受理费为2700元、(2016)粤0304民初20936号案件受理费为1454元,按规定分别收取1014.50元、1350元和727元,均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肖 英人民陪��员侯媛蓉

人民陪审员 高 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锐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