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395号申请执行人林素明。被执行人蔡艺东。被执行人曾素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素明与被执行人蔡艺东、曾素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523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李军
审 判 员 林赫频
代理
审判员 周小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春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