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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字第90号

李凤娥与牛立志、郭娟、牛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凤娥,牛立志,郭娟,牛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娥,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牛立志,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郭娟,女,1974年8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牛日华,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李凤娥与牛立志、郭娟、牛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绿证执字第222号执行证书及(2015)郑绿证经字第216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牛立志、郭娟、牛日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凤娥于2015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字第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春尧

审 判 员  李安永

代理

审判员  张 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