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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2623号

索珍英与邯郸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树怀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邯郸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索珍英,贾树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262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邯郸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贵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新生,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索珍英,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肖龙,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惠明,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贾树怀,男,1954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再审申请人邯郸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索珍英及二审被上诉人贾树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邯郸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习 静

代理

审判员  郭宝永

代理

审判员  何振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尹明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