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财保182号申请人李金柱。被申请人金长明。被申请人金贞淑。
申请人李金柱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金长明位于××的玉森明珠1号楼1-2-0204号房产。并提供担保人郭敬广位于××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金长明位于××的玉森明珠1号楼1-2-0204号房产。
二、查封担保人郭敬广位于××房产(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永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雪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