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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财保182号

李金柱与金长明、金贞淑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金柱,金长明,金贞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财保182号申请人李金柱。被申请人金长明。被申请人金贞淑。

申请人李金柱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金长明位于××的玉森明珠1号楼1-2-0204号房产。并提供担保人郭敬广位于××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金长明位于××的玉森明珠1号楼1-2-0204号房产。

二、查封担保人郭敬广位于××房产(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永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雪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