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中执字第917-4号

胡文与吴月英、潘学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文,吴月英,潘学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执字第917-4号申请执行人胡文,女,汉族,1957年5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吴月英,女,汉族,1957年3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潘学明,男,汉族,1954年6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中民一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潘学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学明银行存款226630.19元。划拨被执行人潘学明银行存款226630.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