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579号
原告:汪明宇,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住利辛县。
原告:宣勇,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住利辛县。
原告:汪云奇,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利辛县。
被告:胡德国,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明宇、宣勇、汪云奇诉被告胡德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明宇、宣勇、汪云奇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明宇、宣勇、汪云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明宇、宣勇、汪云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汝 杰
人民陪审员 刘建魁
人民陪审员 李晓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