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3民初4579号

汪明宇、宣勇等与胡德国租赁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明宇,宣勇,汪云奇,胡德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579号

原告:汪明宇,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住利辛县。

原告:宣勇,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住利辛县。

原告:汪云奇,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利辛县。

被告:胡德国,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明宇、宣勇、汪云奇诉被告胡德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明宇、宣勇、汪云奇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明宇、宣勇、汪云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明宇、宣勇、汪云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汝 杰

人民陪审员  刘建魁

人民陪审员  李晓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