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4民初1363号原告解福见,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吉长江,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原告解福见与被告吉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福见、被告吉长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解福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2000.00元,请求给付利息409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1月30日,被告吉长江在原告处赊购塑窗欠款2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逾期被告未能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息合计人民币6096.00元。
被告吉长江辩称,被告欠原告塑窗款2000.00元,因原告出售的塑窗存在质量问题,只同意给付本金,不同意给付利息。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4月被告因建房在原告所经营的塑窗厂赊购塑窗价值人民币14000.00元。2007年12月30日,被告付款12000.00元,尚欠款2000.00元,被告于2008年1月30日出具欠据一张,双方约定按月利2分计息,未约定还款时间。逾期被告未能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息合计人民币6096.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因家庭建房在原告处购买塑窗尚欠人民币200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为凭,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拖欠不还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证据证明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主张按月利2分的约定给付自2008年1月30日至2016年7月19日的利息4096.00元,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吉长江给付原告解福见塑窗款本息合计人民币6096.00元。
被告吉长江辩称,被告承认欠原告塑窗款2000.00元,只同意给付本金,不同意给付利息,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吉长江给付原告解福见欠款本息合计人民币6096.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吉长江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