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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9303号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进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2-13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王进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民初9303号

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远程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2656013-8。

法定代表人:俞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宇,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王进和,男,1959年7月6日生,汉族,住海安县。

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与被告王进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进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进和支付货款10902.6元;2.诉讼费用由王进和承担。事实与理由:其公司与王进和有长期的业务往来,截止2014年11月11日,王进和结欠其公司货款107671.1元。此后,王进和付款96768.5元,尚欠10902.6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被告王进和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远程公司与王进和之间有长期的业务往来。2010年12月31日,王进和在远程公司提供的结算单上签名,确认截止该日结欠货款为207671.1元。嗣后,王进和付款50000元,并于2014年1月10日在远程公司出具的征询确认单上签名,确认截止2013年3月15日尚结欠货款157671.1元。此后,王进和再次付款50000元并与远程公司结算,确认截止2015年2月28日尚结欠货款107671.1元。结算后,王进和又陆续付款50000元、46768.5元,余10902.6元未付,故远程公司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王进和出具的关于账目的意见、结算单、征询确认单、结算书、(2015)宜官商初字第188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远程公司与王进和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王进和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负引起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对远程公司要求王进和支付剩余货款10902.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进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对远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王进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远程公司货款10902.6元。如果王进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计52元,由王进和负担。该款已由远程公司垫付,王进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远程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陈思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邵俐英

书 记 员 张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