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942号原告涞源县利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蔺东花。被告温二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源县利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二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源县利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温二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利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涞源县利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涞源县利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嫱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曼 关注公众号“”